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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认监委明确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
作者:管理员 发表时间:2009/6/26 21:05:42 阅读:次
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六个国家标准(以下简称新版标准)已于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,自2009年6月1日起,上述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的规定,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、销售和进口。为了保 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,依据《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,明确了对应的低压电器强 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。 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。 版标准实施后、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,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 书的申请,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实施的检测,合格后换发新版标 准认证证书。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,逾期未完成 转换的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;2010年8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 作的,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。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、投放 市场并且已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,无需进行证书转换。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 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。 |


